自3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施行,這標志著我國文物保護進入依法治理新階段。文物保護法于1982年11月公布施行,是我國文化領域第一部法律,2002年進行第一次修訂,此次是時隔20多年第二次全面修訂。下面一起來看看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有哪些亮點。
文物保護對象更加明確
修訂后的文物保護法新增了如地上文物“先調查、后建設”、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讓”保護前置機制,修繕、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堅持最小干預原則等。
此次修訂,首次在法律中明確文物定義,使文物保護對象更加明確。根據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文物是指人類創造的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下列物質遺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畫;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值得關注的是,文物認定的主體、標準和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并公布。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堅持“保護第一”
堅持文物工作方針的同時,將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寫入法律?!搬槍ξ奈锉Wo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大拆大建、違法建設等情況時有發生等問題,修訂后的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把文物保護放在第一位,嚴格落實文物保護與安全管理規定,防止建設性破壞?!?/p>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通過法律制度更好統籌協調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旅游發展的關系,防止建設性破壞和過度商業化。
同時,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進一步完善了文物保護管理制度。比如,新增地上文物“先調查、后建設”,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讓”保護前置機制;新增地下文物埋藏區和水下文物保護區制度;加大對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力度;加強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加強對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的管理等,體現了堅持保護第一的理念。
為流失境外文物提供法律支撐
近年來,流失境外中國文物引發公眾廣泛關注。讓流失文物歸還到原屬國,是對歷史和文明的尊重。
此次修訂,首次在法律中明確了對流失境外中國文物的追索權和有關程序,為我國開展文物追索返還提供有力法律支撐,聲明我國對于因被盜、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權利,且該權利不受時效限制。
在第六章“文物出境進境”中新增1條,即第八十一條,提出國家加強文物追索返還領域的國際合作。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被盜、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開展追索;對非法流入中國境內的外國文物,根據有關條約、協定、協議或者對等原則與相關國家開展返還合作。
此外,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中,“文物出境進境”章確立的文物出境、文物臨時進境復出境、文物臨時出境復進境管理等制度不變,新增明確授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出境文物的范圍,增加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對非法進境文物的審查和報告職責。
山西晚報·山河+記者 孫佳森整理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