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學校就讀的學生無法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若是高中生在已基本完成學業、年滿16周歲的情況下外出打工,高中生與用工單位之間能否確立勞動關系?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案情簡介
張某是山東省某縣的學生,高中就讀期間中斷學業前往北京打工,在某飯店后廚幫工。半年后某日,張某在工作中手被切傷,未繼續上班。
張某主張其在工作期間與飯店存在勞動關系,飯店對此予以否認,稱張某系在校學生,不屬于就業的勞動者,也不屬于建立勞動關系的適格主體。張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飯店向張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后飯店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張某與該飯店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飯店也未給張某繳納社會保險。但張某在該飯店工作期間接受該飯店經營者余某的管理,并由余某按月向張某支付工資。張某在該飯店工作期間,繼續繳納高中學費,并保留了高中學籍。在其受傷之后,張某返回學校領取了高中畢業證。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在半年的時間范圍內持續性地向某飯店提供勞動,某飯店按月向張某支付工資,且支付工資的數額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在上述期間,張某接受某飯店管理。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關于張某的主體資格問題,張某在某飯店工作期間雖保留有高中學籍,但其并非利用寒暑假等假期時間在某飯店工作,不接受學校的教育管理,且張某入職時已年滿16周歲,應當認定其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某飯店雖主張張某的實際年齡與戶籍不符,但未能提交相反證據,故法院對某飯店的該項主張不予采信。綜上所述,法院判決確認某飯店與張某存在勞動關系,飯店向張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以案說法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在校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第一,在校生以就業為目的。在校學生雖然還具有學生身份,但其具有明確的求職愿望,持續性地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而非在寒暑假期間進行短期實習,應當認定為其以就業為目的。
第二,在校生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在校生在日常工作中按照用人單位的指令和標準,完成相應的工作安排,其勞動過程受到用人單位的監督,用人單位有權按照合同、規章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對其實施獎懲,應當認定為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
第三,用人單位向在校生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對于勞動報酬的給付方式和具體數額具有明確約定,用人單位依約向在校生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是否為在校生繳納社會保險不影響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認定。(薄晨棣 綜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整理)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