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6月5日消息(記者門庭婷)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近日發布關于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通知共有五部分十八條。
設立租賃資金監管賬戶
一是賬戶設立。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通過受托經營、轉租方式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中設立1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本通知發布前已推送開業信息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設立監管賬戶。
二是簽訂資金監管協議。住房租賃企業設立監管賬戶時,應當與承辦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明確監管賬戶內資金監管范圍、監管方式及流程等。監管協議內容參照《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示范文本的通知》(穗建房產〔2024〕333號)。
三是平臺監管。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與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實現對接,按照本通知規定及監管協議約定對資金實施監管,并將監管賬戶資金信息及時推送至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
落實監管賬戶信息公開
一是平臺公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按規定通過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將監管賬戶信息及監管協議推送至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賬戶信息通過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
二是告知義務。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住房租賃合同以及自有或第三方交易平臺發布的房源信息中公示監管賬戶信息。
三是變更管理。住房租賃企業變更監管賬戶的,應當及時通過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推送新的監管賬戶信息及監管協議,并同步更新對外公示監管賬戶信息。
實施租賃資金監管
一是監管范圍和方式。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并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監管銀行對超過3個月租金和超過1個月押金的資金進行監管,根據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推送的時間、租金金額等信息,按照監管協議約定予以釋放。
二是監管資金解除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相關資金解除監管、予以釋放:租賃合同期滿的;租賃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明確租賃關系終止的;在確保足額按期支付房屋權屬人租金和退還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住房租賃企業向監管銀行申請劃撥支付裝修改造房屋等必要費用的。
三是監管資金釋放方式。租賃合同期滿監管資金自動釋放。租賃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租賃合同或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明確租賃關系終止的,住房租賃企業或承租人通過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或向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交解除租賃合同協議書或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租賃登記信息注銷,監管銀行根據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推送信息及監管協議的約定釋放相應資金;在確保足額按期支付房屋權屬人租金和退還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住房租賃企業向監管銀行申請劃撥支付裝修改造房屋等必要費用的,住房租賃企業通過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提交申請,監管銀行根據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推送信息及監管協議的約定釋放相應資金。
加強監督管理
一是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租賃資金監管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做好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租賃資金監管模塊的建設、維護和與各銀行系統的對接。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住房租賃項目資金監管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街鎮做好相關政策宣傳,及時處理住房租賃矛盾糾紛。住房租賃企業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市(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網信等有關部門依法加強監管。
二是完善監管措施。監管銀行未按照監管協議約定或違反規定造成資金損失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住房租賃企業應向行業監管部門和監管銀行如實提供有關租賃信息,因提供虛假信息導致承租人權益受到損害的,由住房租賃企業承擔損失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承租人提供虛假信息導致資金損失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其他類別房源資金監管規則
一是非居住用房。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實際用途為長租住房的商業辦公、旅館等非居住房屋,其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是保障性租賃住房。法律、法規、規章對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機構出租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公有房屋、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