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四口假期出游,提前在線上預訂酒店,卻訂到房型根本不存在的“虛假房”,最后不僅訂單被取消,旅行計劃也被打亂,被迫3天換了3家酒店——這是孫先生的真實經歷。日前,孫先生起訴某在線旅游平臺和旅行社索賠案的一審判決公布,法院判旅行社賠償1倍訂房款項3000余元。(1月12日《工人日報》)
住宿是出游的重要環節,很多游客在出游前都會出于鎖定房源、享受優惠等目的預訂酒店,并以住宿為基礎,對整個出游行程作出計劃安排。如果出游日期在旅游旺季或者出游地為熱門目的地,提前預訂酒店幾乎成為游客的必選動作,否則很可能在旅游過程中無房可住,或者付出更貴的房費。
然而,當一些消費者奔著預訂好的酒店乘興而去,卻被根本就不存在或不能入住的“虛假房”掃了興。有的消費者只能臨時抱佛腳,被動再選擇其他酒店,而臨時選擇的酒店可能費用更高,或者提供的服務不充足、集中、連貫,消費者在幾天內可能要換幾家酒店,平添幾分奔波勞累,旅游體驗被明顯拉低。有的消費者可能因此改變、壓縮甚至取消出游計劃。
消費者訂到“虛假房”,不論問題出在哪個環節,必然要有人承擔責任。如果酒店故意隱瞞信息,或虛假夸大宣傳,虛構根本不存在的或無法兌現的客房服務,就構成消費欺詐,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對此,酒店應承擔“退一賠三”責任,市場監管部門還可依法處罰酒店。
如果酒店為應對消費者臨時退房的情況,為保障入住率,按照一定比例對外超額預訂客房服務,卻未把握好度,致使預訂的房間超出了酒店的客房服務供給上限,致使部分消費者的入住需求無法得到滿足,酒店就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消費者相關損失。
如果問題出在中間服務環節,在線旅游平臺或旅行社沒有全面準確地宣傳酒店的服務信息,沒有把消費者的預訂信息或預訂款及時傳遞給酒店,沒有做好中間服務,就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但事后維權往往程序繁瑣、耗時費力,且有一定的難度,而消費者的維權能力參差不齊。有的消費者可能嫌費事,或者沒有精力和信心,就放棄了維權,或接受了明顯低于維權期望值的處理結果。有的消費者即便博弈一番,最終的維權結果也難如人意。
消費者訂到“虛假房”后再維權自有其必要,但更重要的是,有關方面應在前端對“虛假房”進行排雷,幫消費者化解風險。市場監管部門、消協等應瞄準“虛假房”問題多發的區域、環節或時間節點,向酒店、在線旅游平臺、旅行社發布規范守信經營提示,并輔以合規指引、合規約談等措施,劃清法律底線和誠信底線,拉出有關“虛假房”營銷服務的“負面清單”,告誡引導經營者合法、真實、準確宣傳,積極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斷提升服務質量,保障好消費者權益。
對于存在虛假夸大宣傳、消費欺詐、利用霸王條款侵犯消費者權益、惡意制造“虛假房”的經營者,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并將違法失信問題記入征信系統,讓經營者付出必要的法律代價、失信代價。同時,要幫助消費者增強對“虛假房”的警惕防范意識,了解“虛假房”侵權套路,在預訂房間過程中注意留存與經營者的溝通記錄或經營者的宣傳、承諾信息,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通過行政介入、調解、支持起訴等方式主動幫消費者維權。
酒店協會等行業協會有必要加強對酒店、旅行社等主體的行業管理,進一步完善營銷服務規則和標準,從源頭杜絕虛假夸大宣傳行為,把酒店預訂額度框定到合法合理的范圍內,并優化酒店超額預訂的替代解決方案,為消費者提供維權最優選項。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