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報訊(記者 趙德偉 楊晶)2月28日,山西晚報記者從省人民政府官網獲悉,今后,山西省被征地農民將被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給予養老保險補貼,同時,不再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險制度。
據悉,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補貼對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16周歲(含)以上在冊農村居民。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畝;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達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被征地農民納入補貼對象范圍,不重復享受補貼。
補貼對象年齡以土地補償公告日為基準日。征收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應將征地面積、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落實到戶,具體補貼對象由承包戶提出申請,并報村(居)委會審核;征收未承包到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確具體補貼對象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保障人數為征地面積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積(尾數四舍五入)。由村(居)委會召開村(居)民代表大會確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名單,原則上向45歲(含)以上人員及困難群體傾斜。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委會確定。
值得一提的是,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由當地政府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費用。對全部失地的,人均籌資標準為本縣(市、區)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標準的139倍;對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籌資標準為全部失地人均籌資標準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國家及我省規定的辦法銜接、計發,按月支付。
我省明確,各級自然資源、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堅持“先保后征”的原則,對未足額預存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未出具繳費票據的,自然資源部門不得組卷上報;對未足額預存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未提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名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簽署社保審核意見,當地政府不得實施供地。
(責編:高光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