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源地保護區是如何劃分和管理的?
根據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在具體操作層面,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依據2007年《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338)進行劃定,并按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二、水環境功能區的含義是什么?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從水環境保護的角度,將我國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劃分為五類,即:
Ⅰ類:主要適用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Ⅱ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
Ⅲ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游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Ⅳ類: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來源:生態環境部官網)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