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由于幾起事故的發生,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成為引發公眾熱議的熱點話題。高空拋物墜物,因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各地事故頻發,被喻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在無法確定肇事者的情況下,又該誰來承擔責任?民法典對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作了進一步完善,對責任的承擔有了更明確的劃分。
9月23日,山西晚報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
上班途中遭遇高空墜物
今年年初,太原市民張先生在上班途中被樓上扔下的石頭砸傷。經小區居民撥打了110、120后,張先生被送至醫院搶救。張先生住院治療14天,出院診斷結果為:閉合性顱腦損傷、顱骨骨折等。
事情發生后,張先生得知砸傷自己的石塊,與附近居民林某家裝修所用的石材相似。張先生覺得,物業公司和居民林某都應該承擔責任。目前,張先生已經提起訴訟,將物業公司和居民林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近年來,高空墜物、高空拋物的事情時有發生。高空拋物的來源主要有三個,一是建筑物外部結構,如墻體、窗戶及廣告牌、燈箱等脫落;二是高層居民丟棄的生活垃圾、失手掉落的手中物件;三是陽臺放置的花盆雜物、晾曬的衣物、懸掛物等。
有人認為,一個餐盒、一根香蕉皮、一個螺絲釘的威力并沒有多大,殊不知,高空墜物的危害程度驚人。根據專業實驗測算,一枚重30克的雞蛋從18樓拋下,就能砸破人的頭骨,而從25樓拋下,沖擊力足以致人死亡。
故意高空拋物行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山西鼎信澤律師事務所張建華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在張建華律師看來,對于故意高空拋物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除了需承擔刑事責任外,對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還需要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典明確民事責任
非故意為之的高空拋物,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要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張建華律師表示,傳統的侵權責任法對高空拋物墜物難以找到加害人的案件,往往顯得束手無策。民法典,對高空拋物墜物這樣嚴重的社會頑疾,采取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治理的思路。
首先,民法典規定,如果發生高空拋物墜物案件,應該由公安機關及時進行調查,找到行為人,追究法律責任。同時,法律進一步規定,如果能夠找到高空拋物的行為人,應該由行為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找不到行為人,那么從充分救濟受害人角度出發,先由可能致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來承擔補償責任。此后,如果找到實際拋物人,再由建筑物使用人向其進行追償。同時,民法典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其管轄建筑物范圍內,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傷人案件發生,如果受害人能夠證明物業服務企業沒有盡到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那么法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也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高層住戶應該注意哪些方面
對于如何防止與防范高空拋物、墜物,張建華提出建議。第一,要加強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提高小區居民的法律意識和整體素質,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及時清理窗臺物品,防止高空墜物危險;第二,加強監督與管理,嚴厲懲處高空拋物行為,依法追究相關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的責任,健全群眾反映、投訴、舉報渠道;第三,提高自身保護意識,注意觀察建筑物特點,遠離高危、老舊等有高空墜落物危險建筑物,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等。
(山西晚報記者 郭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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