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交警在反復強調,可總有人不聽。都說“人不會在同一個地方摔倒兩次”,因酒駕被查處過的司機,通常都會痛改前非。可這幾位司機就是那么“任性”,非要往同一個“坑”里摔,還連摔四次。5月23日,晉中市交警支隊通報了三起典型酒駕違法。而這三名司機,均已四次酒駕。
看看這些司機的酒駕“履歷”
4月26日15時53分,晉中公安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民警在環城東路查獲車牌號為晉K61×××的黃色吉利牌小型轎車,駕駛人趙某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經呼氣式酒精檢測,趙某口腔中的酒精含量為181mg/100ml,民警依法對其開具了強制措施憑證,并帶至晉中市中醫院進行抽血,從送檢趙某的血液中檢出其乙醇含量為134.2mg/100ml,已構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當民警對趙某的身份信息進行核查時,發現這已不是趙某第一次酒駕了。
趙某的四次酒駕“履歷”:
2020年3月20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處;
2020年5月19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處;
2020年8月20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處;
2021年4月26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處。
4月27日22時16分許,晉中公安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民警在龍湖街與錦綸路交叉口例行檢查時,發現一輛車牌號為晉KM××72的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車形跡可疑。檢查中,該車駕駛人身上酒味濃烈,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民警遂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體內酒精含量結果為39mg/100ml,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當民警對胡某身份信息進行核查時,發現這是他在一年不到的時間里,第四次酒駕被民警現場查獲。
胡某的四次酒駕“履歷”:
2020年5月18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
2020年7月2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
2020年12月27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
2021年4月27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
5月4日14時許,壽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在安定進行巡邏執勤中,對一輛車牌號為晉A3××TE的小型汽車進行檢查。檢查中,民警發現該車駕駛人滿嘴酒氣,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經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150mg/100ml,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令人震驚的是,冀某在這次之前已有三次酒駕被查。
冀某的四次酒駕“履歷”:
2019年11月11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處;
2019年12月24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處;
2020年6月5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處;
2021年5月4日,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處。
自醉駕入刑以來,交警及人民法院對醉駕的判處力度不斷加大。盡管如此,仍然有人抱有僥幸心態,以身試法。得到的最終后果,輕則行政拘留、吊銷駕駛證,重則追究刑事責任、終生禁駕。交警就來給大家細算一筆賬,酒駕成本到底有多高。
酒駕成本到底有多高
法律成本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就屬于酒駕,達到80mg/100ml就屬于醉駕。
酒駕、醉駕交通違法,均要付出沉重的法律成本:第一,飲酒駕駛=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1000元至2000元罰款+一次記滿12分。
第二,再次飲酒駕駛=10日以下拘留+1000元至2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
第三,飲酒和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禁駕。
第四,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15日拘留+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第五,醉酒駕駛=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我國對醉酒駕車違法行為,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拘役1—6個月,并處罰金。
經濟成本
第一,巨額賠償。酒駕發生交通事故,將加重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造成一人死亡的,要承擔對死者家屬的相關賠償;
第二,被單位辭退,且無賠償。
第三,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第四,職工因醉酒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不享受國家的工傷保障。
職業成本
公法檢、公職人員雙開。按照規定,黨員和國家公務人員出現飲酒駕駛違法行為,除受到交通法規處罰外,還將被通報給紀檢監察機關,受到紀律查處。
醉酒駕駛機動車則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危險駕駛罪。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開除黨籍。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所以,如果達到醉酒駕駛標準,依據上述規定就應當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對因醉酒駕駛被免予刑事處罰的黨員干部,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也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律師、醫師吊證。根據《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民不能入黨、不能報考國家公務員。當兵或報考軍校無法通過政治審查。從事出租車、貨車、客運車輛等營運行業的駕駛人,更是面臨失業的危險,尤其醉酒駕駛將終生不得從事營運類工作。
作為法定代表人無法順利辦理營業執照。《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中有規定: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影響申請辦理出國簽證。醉酒駕駛已經被列入刑法,會給當事人留下案底,因此會影響政審的通過。而辦理移民簽證,需要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否則拒簽。
其他成本
二次酒駕或醉酒后開車,即使不發生事故也會失去人身自由,面臨最高15天的行政拘留或最高6個月拘役的刑事處罰。而發生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酒駕違法行為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全家將為其承受巨大的心理負擔。特別容易對家中子女造成陰影,因為家長醉駕被判刑,犯罪記錄伴隨終生,子女報考公務員、上軍警學校、入黨等,政審時或多或少受到一些限制。
精神成本
一旦酒駕和醉駕被查處,因為會面臨各種處罰,精神折磨難免。
“酒駕醉駕”將納入個人信用記錄,貸款、消費或受限制。公安機關將與市政府征信管理部門對接,及時轉遞查處“酒駕醉駕”違法行為人信息及處罰數據,納入個人信用記錄,形成聯合懲戒機制。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你沒有酒后開車的行為,也可能會構成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山西晚報記者 楊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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