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過半,很多高校學生走上實習崗位,不少職場新人正在經歷試用期。實習和試用有啥區別?試用期怎么定?需要交社保嗎……連日來,省人社廳公布了一系列求職提醒。
8月12日,針對職場新人關心的試用期問題,山西晚報記者梳理了“試用”錦囊。
“實習”與“試用”區別很大
7月中旬,開學讀大三的小楊開始了為期一個月的實習。“工作內容比較簡單,主要是信息收集、文檔整理、復印資料等。”小楊說,參加實習,主要是為了學習一些專業技能,提升社會實踐能力,“同學們普遍認為,實習期有沒有‘工資’無所謂,要是有當然好,沒有也不強求。”
實習期一般是指在校學生或應屆畢業生為提高實踐能力和專業技能,到企事業單位進行實操鍛煉的一段時間,通常包括在學校的教學計劃當中,與用人單位未構成勞動關系。試用期則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實習期用人單位和實習生簽訂的是實習協議,實習協議內容受民法典合同編的約束。試用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二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受勞動法保護。
對于試用期的期限,《勞動合同法》有具體規定:其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實習期不存在時間限制,可以由實習單位和實習生自行選擇。
試用期不簽合同不繳社保,違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試用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具有法律強制規定的。因此,即使是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不能不繳社保。
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除了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個人不需繳費外,其他三個險種,單位和個人按相關比例共同繳費。
試用期工資怎么發也有規定
企業招用勞動者,應當根據勞動者崗位職責能力水平、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在考慮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的基礎上,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合理確定勞動者工資水平,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隨意延長試用期。
這表明,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提供勞動者試用期限內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情形的證明。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負有關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即承擔舉證倒置責任。如舉證不能,則要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賠償金。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人社部門提醒,有的用人單位超過法定上限約定長時間試用期,或者重復約定試用期;有的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試用期約定較低的工資,等試用期結束后,便以各種理由解聘,“假試用、真使用”。以上這些,都屬于“假試用”陷阱,需警惕。
山西晚報記者 武佳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