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沒碰到他,我為什么要擔責任?”在大部分人的認知中,發生交通事故,一定是開車撞了其它的人或物,可是有時明明沒有發生碰撞卻要承擔責任,究竟是怎么一回事?9月4日,山西交警通報了兩起特殊的“無接觸交通事故”。
任性變道致事故無接觸也負全責
8月30日,趙某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沿晉城市城區西環路由南向北行駛。當行駛至香檳城路段時,前方一輛重型貨車突然向左變道,趙某無奈之下也只能向左打方向躲避。誰知左邊就是道路中央護欄,趙某躲避不及撞上了護欄,造成車輛及護欄損壞,所幸人沒事。
事故發生后,趙某很是委屈,“我是為了躲避前車才撞上的”。而前車車主卻認為,“我和他挨都沒挨著,和我有什么關系?”但視頻中交警調查認定,雖然前車沒有與事故車輛發生直接接觸,但其違法變道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負事故全部責任。
7月31日,在G55二廣高速秦城互通段,也發生這樣一起事故。郭先生駕駛車輛與同事從太原前往大同,正在中間車道內正常行駛時,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突然從最左側超車道向右變道。郭先生為避讓,緊急剎車的同時向右打方向,結果碰撞了前方導流線區域的護欄,造成車輛受損。
經民警了解得知,王某駕駛車輛行至事發路段時由于沒有注意到指示路牌,就在錯過出口時,沒有觀察后方來車的情況便直接急停朝右橫向變道,影響到后方正常行駛中的車輛。所幸,郭先生和同事在安全帶的保護作用下,并未受傷。
路面的高點監控視頻與魯A號牌車輛的行車記錄儀同時記錄下了事故發生的完整過程。最終,民警依法認定,駕駛人王某的車輛雖未與其他車輛發生接觸,但其變道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從而導致事故發生,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無碰撞≠無責任
“我的車都沒有碰到他,為啥我要承擔責任?”劃重點,車輛之間沒有碰撞接觸,也可能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無接觸交通事故”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通常情況下,我們說起交通事故,都會下意識地以為雙方發生剮蹭或者碰撞。而非接觸性事故,一般是指在發生事故時,雙方車輛或車輛與行人并沒有發生實際物理碰撞,一方由于違規鳴笛、避讓、剎車、停放、變換燈光等原因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從交通事故的定義看,并沒有強調必須“接觸”才是交通事故,“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未按規定讓行、占道超車、違停、隨意變道、亂用遠光燈等都是導致無接觸交通事故高發的幾種交通違法行為。一旦這些交通違法行為成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無論車輛、行人、非機動車之間有無發生碰撞,都要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無接觸交通事故”如何認定
交警介紹,交通事故案件中,沒有發生碰撞并不意味著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的確定應根據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來加以判別。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需建立在事實的認定上,依托于相應的證據以認定事實。
主要的判定標準包括以下幾點:
對周圍環境是否造成危險。從事故發生的時間、場所、車速、天氣狀況、車輛狀況等方面考察,主要考慮車輛或行人的可視狀況,車速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車輛是否存在超高超寬等違法行為。
受害人是否存在過錯或特殊情況。結合當事人的情況,如果受害人存在過錯或特殊體質,則相應減輕另一方的責任。如受害人患有嚴重心臟病,車輛的喇叭聲音太大,使其受到驚嚇,誘發心臟病。這種情況,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會減輕。另外,如果受害人違章在先,也會減輕對方的責任。
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受害人受傷的法律后果與駕駛員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判斷是否構成交通事故的要件之一,侵權責任的成立必須以行為人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
是否存在緊急避險情況。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可以不承擔責任或給予適當的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如何避免“無接觸交通事故”的發生
交警建議,想要避免“無接觸交通事故”,對于行人來說,在路上走,要走人行道、斑馬線,別因為趕時間就往不該出現的路段走。對于機動車來說,只要駕駛人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文明行駛,此類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其實遇見非接觸性交通事故,也不用害怕,該報警就報警。交警會給你開事故認定書,上面標注非接觸性事故,然后拍照取證,開單子、找保險公司理賠,當做是一般的交通事故就可以了。
當然,為了以防萬一,做好固定證據的準備,裝好行車記錄儀,及時繳納車輛保險都是必要的。萬一出現緊急情況,駕駛人一定要記得出現意外情況一定要先剎車,不要隨意打方向。一味躲閃,車輛如果失控的話,有可能引發更嚴重的后果。
山西晚報記者 楊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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