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任志霞)9月1日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同步施行。《決定》充分體現《資源稅法》基本思路,同時綜合考慮我省資源稟賦特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導向、企業實際承受能力等,確定我省應稅資源的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和減免稅優惠三項內容。
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方面,我省目前規模化開采的礦產資源對應的有37個稅目,其中:具體適用稅率完全平移的29個,適當作了調整的有銀、沸石、大理巖、石灰巖、地熱、礦泉水、煤成(層)氣、煤等8個。其余118個稅目中我省目前沒有規模化開采,但為保證稅率體系的完整性及今后開采征稅有法可依,按照稅率幅度的中等水平確定了具體適用稅率。
資源稅計征方式方面,《決定》將天然鹵水確定為從價計征,地熱、石灰巖、其他粘土、砂石、礦泉水確定為從量計征。
資源稅減免稅優惠方面,《決定》對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減征當年度30%資源稅,但減稅額不超過當年度直接經濟損失的30%。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的,依據地質勘查報告和礦產資源儲量備案證明,減征30%資源稅。納稅人開采尾礦的,免征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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