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晚報訊(記者畢晶晶)11月27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西省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條例》,該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旨在從制度上解決低收入人群的養老問題,確保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于法有據、順利實施。
《條例》共有25條,其中明確了城鄉居民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可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參保的城鄉居民可以選擇不同檔次標準繳費。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以及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最低繳費標準代其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
對無子女或者子女無贍養能力,且未納入低保、特困人員救助范圍的六十五周歲以上的低收入參保人,省人民政府應當提高其待遇補貼,保障年收入在政府發布的低收入標準之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領取待遇予以財政補貼。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的社區以及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為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提供資助。
參保人達到規定的享受保險待遇年齡,且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參保人距離領取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應當逐年繳費至領取待遇年齡。參保人已達到規定領取待遇年齡的,可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政府補貼待遇。
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參保人在領取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保險待遇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參保人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條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又訊(記者李濤)11月27日省人社廳消息,全省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業務培訓班在太原召開,此次培訓,是為了全面提升各市補充養老保險的業務經辦能力和服務水平,更好地為參保居民提供準確、高效、便捷的服務。
我省此前發文明確,已參加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均可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贍養人員、家庭)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繳費資助構成。其中,參加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個人(贍養人員、家庭)按年繳費,繳費標準設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共五個檔次。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