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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2023年4月25日忻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2023年08月04日 12時11分   忻州日報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

第四章 招牌設置

第五章 維護與安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提升城市品質和景觀風貌,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公路(含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鐵路安全保護區以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及交通場站設置交通標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各類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以安裝、懸掛、張貼、繪制、放送、投映等形式設置的廣告設施。

本條例所稱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是指面積大于五平方米的電子顯示屏以及任一邊長超過四米或者單面面積在十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設施。

本條例所稱招牌,是指在辦公、經營場所或者建(構)筑物等設置的,用于表明單位名稱、字號、商號或者標志等內容的各類標識、匾額、標牌等設施。

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能環保、安全美觀的原則,應當與城市區域規劃相適應,與城市景觀風貌相協調。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的領導。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審批、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民政、公安、財政、商務、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轄區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規 劃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審批、交通運輸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位置、形式、禁止設置的區域和情形以及公益廣告位、公共信息欄等。特定商業街區及其他重點區域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數量、位置、形式和規格等。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導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導則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計、施工、驗收、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具體要求。

第八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導則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有關部門、廣告業行業協會、專家和相關不同利益群體的意見,并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第九條 經批準實施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導則是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內容應當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含有低俗、不雅內容。

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利用人行天橋、涵洞、鐵(公)路橋等市政公共設施的;

(二)利用沿街建筑櫥窗面向戶外書寫、懸掛、張貼的;

(三)以舉牌、擺牌、散發等形式或者使用無人機、滑翔傘、氣球等低空飛行物的。

第十二條 在禁設區范圍內,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在城市道路及公園景區等公共區域所屬范圍內,利用交通護欄、路燈桿等公共設施,結合城市風貌適度設置的公益廣告;

(二)商業、商務辦公、居住建筑的附屬商業(底商)設置的櫥窗廣告;

(三)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內設置的公交候車亭廣告;

(四)市人民政府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特別批準設置的廣告。

第十三條 禁止在建(構)筑物外墻,橋梁、路面、線桿等市政公共設施以及樹木、樓道等處涂寫、刻畫廣告。

第十四條 利用交通工具車身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設置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建筑物名稱標識(含小區、廣場、商廈、辦公樓等),應當按照地名管理部門核準的建筑物名稱設置。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

第十六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法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行政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附屬的戶外廣告設施及招牌設置應當與主體項目統一設計,統一報建,統一審批。

第十七條 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許可的,應當向行政審批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表,其內容應當包括:設置地點、數量、性質、設施形式、規格尺寸、期限等內容;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的有效文件;

(三)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場地(場所)等載體權屬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位置示意圖、現狀照片以及設施設計圖和廣告立面效果圖;

(四)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戶外廣告設施施工圖紙、施工方案;

(五)安全維護措施方案及承諾書;

(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設置要求的,核發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于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批準部門提出申請;不再申請設置或者延續申請未獲得批準的,設置人應當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位置、規格、許可期限等內容;設置人應當按照載明的內容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租借、倒賣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在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期限內因城市規劃調整、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原審批機關應當撤回設置許可,設置人應當按照要求拆除或者清理戶外廣告設施。因此給設置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經費由各級政府財政負責。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版面空置期間,設置人應當通過發布公益廣告對空置位置進行覆蓋。各類戶外廣告設施上公益廣告刊播比例應當達到30%以上。

第二十三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許可前,應當依法取得公共載體或者非公共載體的使用權。

設置公益廣告的,應當與載體產權人、產權管理單位或者使用單位依法簽訂合同,取得公共載體或者非公共載體使用權。

設置商業廣告的,其公共載體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非公共載體使用權應當與載體產權人依法簽訂合同取得。

商業廣告公共載體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活動,按照管理權限由相關部門會同各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實施;公共載體使用權的出讓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屆滿后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招標、拍賣所得收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上繳政府財政。

第二十四條 大型公益活動或者商業展銷活動需要臨時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五個工作日前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交舉辦活動的申請。臨時戶外廣告設施許可期限應當與批準的活動期限相一致,最長不超過三十日。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滿后,將臨時戶外廣告設施拆除。

第二十五條 公益廣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廣告活動規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運用各類社會媒介刊播公益廣告;各廣告發布媒介均有義務發布公益廣告。

公益廣告應當著力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治建設、優秀傳統文化等內容;公益廣告所需費用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六條 政府部門征用商業廣告設施發布公益廣告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公益廣告發布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益廣告改為商業廣告。

第四章 招牌設置

第二十七條 招牌設置實行備案制,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

招牌設置的內容僅限于標明招牌設置人的名稱、字號、標識、聯系方式,須與其對應的建筑物、場所、商鋪的使用功能一致;銀行、郵政、通信、連鎖企業等在不影響街區整體風貌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企業已制定的通用標準設置。

第二十八條 招牌設置遵循“一店一匾”“一樓一名”的設置原則。

大型建筑物的不同朝向上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個出入口設置一處招牌。

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招牌應當先由該場所、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整體規劃,并按照規劃設計制作。

第二十九條 建筑物名稱或者頂部招牌設置應當采用鏤空單獨字體形式,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樓層高度低于等于7米的,招牌標識字體最大邊長不超過1.2米,樓層高度處于7-19米之間的,招牌標識字體最大邊長不超過1.5米,樓層高度大于等于19米的,招牌標識字體最大邊長不超過2米;

(二)須與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和相鄰招牌協調。

第三十條 動態類店面招牌設置時,禁止設置動態驅動類店面招牌(如三面翻);禁止設置外露型LED發光字及顯示屏作為店面招牌;禁止將LED走字屏直接作為店面招牌,LED走字屏可以作為店面招牌附屬設施設置于招牌下方。

設置LED走字屏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僅允許設置于店面牌匾標識底邊以下位置,優先設置于主入口上方;當店面招牌底邊距地面高度凈空高度小于2米時,不得設置LED走字屏;

(二)高度≤35厘米;寬度不超過店面建筑開間的寬度;

(三)鼓勵采用雙色顯示技術,降低顯色飽和度;

(四)按照公益廣告管理有關規定,每天須播放一定時間公益宣傳廣告;按照政府應急信息發布有關規定,及時發布各類應急信息。

第三十一條 因搬遷、變更、歇業、解散、被注銷等原因不再需要招牌的,設置人應當及時拆除,恢復附著物原狀。

第五章 維護與安全

第三十二條??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導則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

(二)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建(構)筑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消防、電氣安全以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三)使用光源性裝置的,應當符合《建筑照明設計規范》《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避免對周邊商戶、居民生產生活造成不利影響;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及其他條件要求。

第三十三條??嚴格管理電子顯示屏廣告設施和鏤空發光字體招牌設置。其中電子顯示屏廣告設施設置除遵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視距三角形五十米范圍內以及朝向道路來車方向設置;

(二)不得播放聲音;

(三)設置在商業街區的,夜間亮度不得超過一千坎德拉/平方米;設置在其他區域的,夜間亮度不得超過四百坎德拉/平方米。

第三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維護、管理由設置人負責,并承擔相應的安全檢測和檢查維護責任,確保設施安全、整潔。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畫面出現污損、褪色、殘缺、內容顯示不完整或者其他嚴重影響市容情形的,相關設置人應當及時更新維護。

在本地區氣象部門發出雷雨大風、暴雨等橙色、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期間,廣告設置人應當及時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進行安全檢查,通過采取加固或者拆除、專人值班值守等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五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和鏤空招牌設置人除遵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設施維護管養、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制度并落實到位;

(二)與專業單位簽訂維護管養協議,委托專業單位定期對設施進行維護管養,并建立維護管養臺賬記錄;

(三)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必須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啟動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從設施設置之日開始,每年委托具有專業檢測資質的機構對設施進行安全檢測,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維護、整修或拆除。本條例出臺前已設置的設施,應當在每年年底前進行安全檢測。設置人應當在設施安全檢測報告出具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報告提交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定期巡查制度,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安全檢測。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招牌,應當責令設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招牌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并督促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招牌,有權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反映、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并可對公民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拆除的;

(二)未經許可擅自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設施或者臨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拆除的;

(三)單位遷徙或者歇業,未拆除原設置招牌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許可的位置、形式、規格等要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依法強制拆除。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未按要求設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按要求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屬于電子顯示屏廣告設施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屬于其他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履行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日常檢查、維護管養以及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盧相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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